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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详情

1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保证合同内不具备上述内容可以进行补正。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例外,若有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这项权力的这三种情形之一,则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被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完全具备上面内容的,可以进行补正。
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以下面财产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些财产包括: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 质押合同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面说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没有完全具备上面内容的,可以进行补正。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权利质押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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