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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轻责任

过错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过错相抵既可以用于过错原则,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2 不承担责任

一、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发生损害的唯一原因就是受害人故意的行为。

二、第三人原因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行为人)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以第三人的过错提出抗辩事由的,要求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而且“第三人的过错”与“被告的过错”必须是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因。

三、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应该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的损害结果。

四、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造成损害”是指仅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适当的责任”是指不对侵权人的全部损失赔偿,而是根据防卫人过错的程度,由防卫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免收不法侵害而实施;

(二)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是指法律明文禁止的侵害,包括犯罪行为;

(三)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四)必须是遭受不法侵害时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防卫行为;

(五)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六)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

五、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可能是对第三人的损害,也可能是对避险人本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

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二)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行为;

(三)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四)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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