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把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 要件
一、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当中;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三、鉴定对象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事实方面的专门性问题。民事纠纷法医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 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一、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二、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三、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3 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4 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5 司法鉴定的终止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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