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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解决途径详情

1 鉴定类型

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案件的鉴定实行二元化鉴定机制,主要包括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类。

一、医学会鉴定

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1、医学会予以受理鉴定情形: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学会的;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移交给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3)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明确要求出具医疗事故,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的;

2、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鉴定程序

1、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2、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3、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三)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再次鉴定的人缴付。

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根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加以限制。

(一)受理范围

司法鉴定不予受理情形:

(1)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2)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3)委托鉴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通则规定的。

(二)鉴定程序

委托方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鉴定中心审查案卷--鉴定中心审查发现材料不齐的要求其补充材料;不能补充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拒绝鉴定;符合要求的,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并预约鉴定时间--鉴定检查--出具鉴定书--领取鉴定书。

(三)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费用一般是根据“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缴付,最终鉴定费承担者由鉴定结果而定。若鉴定结果显示医疗机构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鉴定费用。若经鉴定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由提出申请鉴定者承担鉴定费。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 法院实务操作

一、当事人依法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会依职权委托鉴定。

二、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会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三、我国对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实行二元化鉴定机制,但司法鉴定则占有优先性和绝对的主导地位,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往往也会更倾向于司法鉴定的证明力。司法鉴定机构一旦做出鉴定结论,任何一方若有不服,除了存在《民事证据规则》27条规定的情形外,很难启动重新或再次鉴定程序(但可申请就遗漏或不明确的鉴定事项进行补充鉴定)。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首次鉴定,只要当事人申请就可以引起再次鉴定,有的还可申请至中华医学会鉴定。

四、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还涉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鉴定人由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五、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后,会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专家证人提出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法官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六、司法实务中往往还会出现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法院对于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如果其他当事人认可的,法院通常予以采信。如果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经法院审查其异议内容和理由,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就会采信改鉴定意见。

3 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怎么办?

首先,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无非就是这样几种原因。1.认为鉴定程序违法;2.鉴定标准混乱;3.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4.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5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弄虚作假等。针对这些情形,我们可以:

(一)、先审查该鉴定结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如有,可申请重新或再次鉴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27条规定“: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等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

(二)、检查鉴定分析意见是否存在使用“可能”、“有一定关系”等推测性和不精确用语,这些不精确用语将使鉴定结论准确性大打折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严重违法”、“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足以反驳的证据”等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标准,当事人可以抓住这些“漏洞”大做文章。但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不懂这其中的技巧,此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核对鉴定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四)、可以向法官申请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鉴定人由出庭作证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五)、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质证,因为很多医学上的专业问题我们大都是门外汉,聘请专家辅助证人由其向专家询问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

(六)、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若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经调查后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继而达到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主动撤销违法鉴定结论的效果。

4 注意事项

一、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会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也会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二、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三、鉴定意见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四、下列情形鉴定机构会退案不予鉴定:

(一)不能提供病史资料的;

(二)病史资料不全,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的;

(三)主要病史资料不真实,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

(四)非法行医的。

5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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