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执行程序详情

1 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又可称为“执行名义”,指法院启动执行所依据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定书;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

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三、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的债权文书;

2 执行管理

一、管辖法院

(一)法院生效诉讼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生效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三)法院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四)其他机构做出的执行根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管辖权的冲突与异议

(一)原则是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二)立案前发现其他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三)若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不同于审判中的移送)。

(四)已经采取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法院。

(五)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内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撤销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 具体程序

一、执行启动

我国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例外。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前提下,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移送执行则是审判庭直接移送给执行机构,不需要当事人自行申请,具体包括这四类: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四)以撤销或变更已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为内容的新判决书。

二、执行通知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执行员可以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执行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执行担保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可以是被执行人自己提供财产保证或者第三人提供人保或者财产保证,但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和法院的同意。

执行担保成立后,法院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或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四、执行承担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或非自然人终止的,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主体履行,法院相应变更被执行人。

具体适用情形:

(一)被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若放弃继承,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二)被执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离、合并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三)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财产。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五、代位执行

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异议成立,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该第三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又享有对其他人的债券的,不可以再代为执行。

如果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导致财产不能追回的,除了在已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六、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执行程序中允许和解但不允许调解。

双方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七、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需要返还给被执行人,以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之前的状态。法院对此会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执行回转旨在纠正因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造成的执行失误,可以依申请或职权启动,包括:

(一)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4 法院实务

一、申请执行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是2年,通常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一般还是会受理。法院不会主动释明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执行人自己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未提出执行时效抗辩,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法院在有些情形下会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5 注意事项

一、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所以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不能申请执行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执行担保中,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超过担保限度的部分不得由担保人承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480条对于《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2款“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进行详细解释,主要包括: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以上四种情形下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当然,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四、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之外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已经生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来。多个债权人申请对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没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就会按照异议人的意见修正分配方案,如果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执行法院按照原方案分配。

执行所得价款一般是先扣除法院的执行费用,然后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如担保债权等。最后是普通债权,按照其所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

6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程序问题法律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