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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与终结详情

1 执行中止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 执行终结情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 实务问题

一、民事执行的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具体确定,确认之判不具给付内容法院不予执行也没有办法执行。
二、实践中大多数人误认为拿到政府出具的某个文件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到底能不能随便依据某个行政文件就进行强制执行呢?很显然是不能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能申请执行的行政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是否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是否应重新立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法院《执行规定》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是对原已中止的执行程序的继续,不需要重新立案,也不需要另外制作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从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原中止执行的裁定就失去了效力,以前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仍然有效。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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