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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纠纷详情

1 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

一、受赠人 (一)受赠人的义务 赠与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受赠人一般不需要履行义务,但特殊情况下赠与人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若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二)受赠人的权利 1、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 2、请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二、赠与人 (一)赠与人的义务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赠与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人的权利 1、任意撤销权 (1)行使条件(《合同法》第186条): ①赠与合同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等性质。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有重大社会意义,自然不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否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一般是基于道义上的情感作出,赠与人随意撤销不合道义,也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社会公益’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②赠与人撤销赠与,不得是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推定其赠与行为和意思表示是经过深思熟虑而做出的谨慎行为,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若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行使时间: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权 ①行使条件: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满足法定撤销事由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得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撤销事由的,即使是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权利人也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法定撤销事由具体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②行使时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仅在赠与人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享有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返还财产请求权 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自赠与人的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生效,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义务,撤销前已经交付的部分动产不得请求返还。若赠与人存在过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法定撤销权也是形成权,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之时生效,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已赠与的财产。


2 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一、赠与合同不同于遗赠扶养协议、捐助、遗赠,实践中切勿混淆 (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属于赠与人的生前行为,是无偿合同,非要式行为,即不要求一定是书面形式,口头订立也可。 (二)遗赠抚养协议也是双方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但其属于生前行为兼具死因行为,即赠与人生前订立,但只有在其死亡时才发生转移财产的效力。一般是有偿行为,受遗赠人要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捐助(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生前行为或死因行为、无偿行为、非要式行为。 (四)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行为、无偿行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如何判断赠与财产是否转移? 根据赠与财产的不同内容而有所不同,动产权利转移发生在交付之时,即在动产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权利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手续,即赠与不动产的,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就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 司法实务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特别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附加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相关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由赠与人自己承担责任。

4 疑难问题

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3种法定情形?

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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