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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承揽详情

1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比较

(1)承包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法人,承揽人没有这个要求,一般主体均可。另外大部分发包人也需要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范围,例如发包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它就需要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没有资质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2)建设工程合同的工作成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成立了各类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类不动产,而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是制作完成后一般形成的动产。
(3)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要式合同,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非书面形式。
(4)发包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就工作成果的拍卖、变价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但承揽人在定作人违约未按时支付价款时,没有该法定优先受偿权,因为此时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享有的是留置权。

2 承揽的具体形式.

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3 承揽人的风险防范

(1)接收定作人的原材料、定作物样品、定作物图纸或技术方案
定作人交付定作物的原材料、样品、图纸或技术方案的时间直接影响了承揽人的完工时间,所以必须明确定作人的交付时间,定作人交付逾期的,导致承揽人延期完工的,承揽人不承担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承揽人接收定作人交付定作物的原材料、样品、图纸或技术方案时,确保原材料的自然消耗或本身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定作物质量,此时也要在合同中排除承揽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对定作人交付定作物的图纸或技术方案有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承揽人具有保密义务,因此,泄密的责任归责原则需要承揽人在合同中明确。既不能扩大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也不能因第三人或者定作人自身原因泄密的责任归责到承揽人方。
(2)接收定作人的定金或预付款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明显的时间先后顺序,定作人在投入少的情况下违约成本也相对少,为了增大定作人的违约成本,承揽人可以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条款也可以约定按工作进度支付相应的合同预付款,同时对承揽人提供了资金支援作用。
(3)合同履行中的验收问题
参照建设工程合同内容。
(4)合同履行中的定作物交付
承揽合同中必须明确定作物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地方。因为动产的交付方式影响风险转移的界限划分,即承揽人需要妥善保管定作物至哪个阶段哪个节点,如果是自提或者由定作人负责选定接收人等,承揽人自将定作物交付之日起定作物的风险已转移。注意,定作人自行选定接收人的,承揽人可以承担运费,这个不影响定作物的风险转移。

4 定作人的风险防范

(1)书面提出对定作物的特殊要求
实践中承揽合同大多数都是非书面形式,而书面合同主要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一些问题进行白纸黑字的立证。定作人在接收定作物时一般按照一定的验收标准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检验承揽人是否存在合同履行瑕疵,如果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这个验收标准的存在,承揽人一般会以定作人当事人没有要求而否认合同履行瑕疵,对此,定作人应在承揽人开始工作前,向其书面提出对定作物的特殊要求,以此作为定作人日后验收定作物的标准。
(2)定金的退还和冲抵
在合同履行过程,定作人只剩下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如果定作人是一次性付款一次性取货的方式,定金直接冲抵报酬即可。但是如果是分批付款分批取货的方式或是按进度付款的方式,定作人需要考虑定金提前冲抵报酬的问题。在最后二期时,承揽人享有留置权,已经取得了大部分款项,而定作人对后二期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质量都无任何保障,同时定金还被扣在承揽人处,此种情况下定作人应该拿回定金并向承揽人收取质保金,所以定作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提前将定金冲抵报酬,予以保证尾期定作物的质量。
(3)定作物的隐蔽瑕疵
对于定作物的隐蔽瑕疵,定作人在验收时按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无法发现,定作人在接收单上应该明确接收时间以及隐蔽瑕疵的延长检验期限,如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定作物的风险转移
定作人与承揽人可以选择接收定作物的方式很多,包括上门接收、承揽人包送、定作人指派第三人取货等方式。上门自提的方式定作人自接收定作物后,定作物的毁损灭失都由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包送至定作人指定地址的,定作人在指定收货地点接收定作物后,定作物的毁损灭失都由定作人承担。定作人指派第三人取货的,定作人应与第三人约定,在定作人未收到定作物之前,第三人应妥善保管定作物,否则承担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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