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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详情

1 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需满足如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应具有如下特征:

(一)能够被控制和占有。能够被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是事实上控制和占有的支配,而不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看成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决定是否被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来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院里,乙又悄悄偷回。因为甲是合法占有,所以乙构成盗窃罪。例如,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除了国家没收,别人不得侵犯;又如,甲购买了100克毒品藏在家里,被乙发现,乙便窃得这些毒品。乙构成盗窃罪。再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在我国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有纪念意义的照片。但是,如果盗窃行为人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则应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能够被转移占有。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不动产不属于盗窃罪的侵犯对象,盗卖不动产,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四)他人的财物。盗窃犯盗窃的对象为“他人的财物?”,包括直接由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的财物,均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情形,虽然是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五)一些特殊的财物虽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但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

(六)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此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联合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种情况对家庭成员要与非家庭成员的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的一点,窃取行为通常具有私密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要求秘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故,我国刑法认为。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三、主体要件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故意表示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非法目的表示行为人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2 既遂与未遂

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几种学说,如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3 量刑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的相关量刑条款如下:

一、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二、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四、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4 常见法律问题

一、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区别情况,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一)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主动投案的;

(四)被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九、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十、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应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该类在实践中由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另一类是为盗窃而准备的凶器,不属于国家管制的器具。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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