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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详情

1 构成要件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可知成立非法集资需满足如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非法集资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三、主体要件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非法集资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2 常见法律问题

一、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 疑难问题

一、关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认定问题

在实践中,部分案件的辩护律师经常会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而非非法集资,对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认定应明确,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规定基础上发生借贷关系,其对象往往是有限和特定的,而非法集资的对象则具有不特定性,这是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关键。

二、关于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极容易混淆,两者从外在表现看,都是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都破坏了金融秩序。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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