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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详情

1 刑事强制措施种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四、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 适用情形

一、拘传适用情形
1、拘传不仅适用于被告,对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二、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三、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适用情形
(一)《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五、逮捕适用情形
(一)一般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径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转化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2、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3、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规定,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9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3 注意事项

一、拘传注意事项
(一)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1、对象不同。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的对象可以是所有当事人;
2、强度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可以使用械具;传唤不具有强制性;
3、出具的文书不同。拘传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拘传证;而传唤时应出示传唤通知书,但是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口头传唤,只是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刑诉中的拘传与民诉中的拘传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刑诉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诉拘传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程序不同。传唤不是刑诉拘传的必经程序;民诉拘传必须是被传唤人经过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适用主体不同。刑诉拘传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诉拘传仅适用于法院。
(三)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不经传唤,执法机关也可以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拘传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负责人签发,派出所所长无权签发拘传证。
二、取保候审注意事项
1、对公安机关做出的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取保候审最长期间不超过12个月。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后,检察院或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连续计算。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移交检察院后,及检察院、法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的额,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
3、取保候审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三、监视居住的注意事项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四、拘留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拘留,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但是可以司法拘留,如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法院有权决定司法拘留。
2、虽然检察院有权决定刑事拘留,但是没有执行权,执行主体只有公安机关。
3、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五、逮捕注意事项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主要针对两种情形:
(1)公诉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逮捕被告人而到法院审判阶段,法院认为有逮捕必要的;
(2)自诉案件需要逮捕被告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案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或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交意见,承保最高检审查。经审查最高检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意见,做出批准逮捕的批复。最高检审查后认为不需逮捕的,做出不予批准的批复。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案件的,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4 具体程序

一、拘传程序
1、拘传犯罪嫌疑人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2、执行拘传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拘传证。
3、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刑诉法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在拘传证上填写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二、取保候审程序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主动决定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的程序
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四、拘留的程序
1、办案人员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决定批准,办案机关属于检察院的,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交由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后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具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先拘留再补办程序。若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注明情况。
3、《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五、逮捕的程序
1、提请批捕。《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讯问被逮捕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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