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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详情

1 量刑制度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一、累犯
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五、缓刑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 常见法律问题

一、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罪行尚未被有关机关、部门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属于自动投案,如果是在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了犯罪相关物品的,不能认定自动投案。

二、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点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三)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三、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3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四、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之后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原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即使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五、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之后,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再次宣告缓刑。

原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先前的缓刑决定。

3 法院实务

一、关于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二、对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法院通常会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以及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的,法院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法院还会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4 注意事项

一、立功仅适用于犯罪分子本人,其亲属或其他人实施相关行为的,不构成立功。

二、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超出了自首或坦白范围,另外构成立功的,应该同时认定为自首(坦白)和立功。如果如实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坦白)表现,也是立功表现的,选择其中最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情节。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般而言,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一般自首和坦白都是如数供述自己的自行,但是一般自首是主动到案,坦白则是被动归案。
特别自首和坦白都是被动到案,但是特别自首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二坦白则是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
对于自首,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是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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