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认定详情

1 认定标准

一、事故是车辆造成的。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路上撞伤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广义概念,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事故是在运动中发生。若车辆处于完全静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损害后果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损害后果是可能是因为过错、意外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若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也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认定为交通事故。

2 认定机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一般载明: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3 法院实务

一、最高法院在2012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参照适用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会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认可其效力,但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认定书的,法院会不予采纳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认定书。

三、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会这样划分当事人的责任范围:

(一)判定当事人负全责的情形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法院会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判定其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通常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法院会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三)判定当事人不负责任

法院经审查发现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通常会判定当事人各方均无责任。

4 常见法律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一)如果是简单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当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如果事故中有人员受伤、死亡等需要勘验、鉴定的情形,一般是在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如果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涉及勘查、走访、鉴定等程序较复杂的,何时能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确定。但是最长一般不会超过30日,大部分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都能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负责?

如果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过错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度内赔偿,不足部分,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主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然将车借给对方驾驶。

三、机动车转让但还未办理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归谁担责?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为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是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证明出卖人对此存在过错,如出卖人明知车的刹车有问题而卖给受让人等。

四、驾驶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谁担责?

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的,由该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事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搭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驾驶人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在于驾驶人,即使是无偿搭乘,驾驶人是要对乘车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二者之间实际是成立了无偿运输合同的。但伤亡是搭乘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伤亡是搭乘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六、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现实生活中被挂靠人的经济实力往往高于挂靠人,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利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5 疑难问题

关于不同情形下主体责任的认定问题,最高法院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对该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度内理赔,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对此处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做出进一步规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是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允许擅自驾驶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最高法院认为受害人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请求赔偿,但是如果该车辆是驾驶人盗窃或抢夺等获取的,受害人无权请求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的损失赔偿问题,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

四、对于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最高法院认为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八、与道路相关的责任主体认定。

最高法院认为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相应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机动车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机动车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明知机动车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6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认定问题法律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