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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详情

1 诉讼时效分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特别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具体分为短期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

一、短期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主要有: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三)《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 常见法律问题

一、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人身权请求权、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抗辩权、形成权、存款本息请求权、国债和金融债券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3 疑难问题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但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存在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延长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下: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断。第十九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三)诉讼时效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适用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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