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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详情

1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2 股权变更涉及的税费问题

  1、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股权转让属于企业间进行的,出让与转让双方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持股主体为企业,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税率进行征收;若为高新技术企业,则按照15%的税率进行征收,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按照25%的税率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
  2、个人所得税: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获得收益的是个人的话,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3、印花税: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股份转让的,需要按照规定交易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额=合同所载金额总额*5/10000

3 股权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股权变更相关问题

  股权变更生效条件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尚未发生股权变动。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生效,仅是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以合同方式转让股权的场合,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股权变动的生效是两种事实状态,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不是一回事,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合同,而未依公司法规定背书,双方仅仅成立了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使得双方负担起变动某一法律关系的义务,但尚未使其变为现实。从法学理论上讲,这时的权利变动关系已经设定,但尚未开始处分。(民法学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理论),所以没有处分行为,怎么可能发生股权的变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仅仅是一种股权变动的期待利益。
  3、背书是最关键的,决定性的股东身份变更、股权变动的标志。做出这一结论基于两点:第一,从股票的性质,我们知道他是证权证券,背书后被背书人就是股票的所有人,《公司法》第126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证权证券。第二,从公司法法条陈述的语义逻辑和立法者的强调探求得知。《公司法》140条的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且强调"后",而不是"转让时"或"转让中"等等其他表意词,其主次分明。
  股权变更常见法律问题
  《物权法》的通过似乎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变动模式,从第226条规定来看,《物权法》对股权出质的权利变动一律采登记要件主义,除了当事人合意以外,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有效设立质权。只是上市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其它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如果说《物权法》是将无记名股视为占有与所有相一致的特殊动产,不存在出质情形的话,那么它与《公司法》在无记名股和上市公司股权权利变动方面态度是一致的。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在解释和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在股权转让时采登记对抗主义,而在出质时却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尴尬局面。由于转让行为引起的是根本性权利变动,出质仅仅是为权利设置负担,而后者对权利变动的要件设置却较前者严格得多,这里显然有矛盾。
  出现这一矛盾的原因很多,既有《物权法》与《公司法》起草者不同,立法思想亦有不同的原因,也有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的背景。目前当务之急是对股权变动在我国的应然模式做深入研究,以做出取舍。如果不采登记要件主义,则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既然工商登记不能引发股权变动,那么股权变动究竟由何引起?除当事人合意以外,还需不需要某种形式?如果需要,应当以什么形式作为权利变动要件,股权凭证交付、背书,还是股东名册登记?

  

5 股权变更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解释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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